2009年3月16日晚,王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和李某发生口角,争执中王某当场打了李某一巴掌,但仍觉不能解气,便伙同同行的几个朋友围住李某欲殴打李某,李某见状往网吧门外跑,王某等人持三角铁和木棒追上李某进行殴打,李某倒地流血。经鉴定,李某被人致伤后造成全身多部位创口累计长度达15厘米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亲属联系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代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李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案发后,公诉机关对王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最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结伙无故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王某系伙同数人共同作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王某与同行朋友构成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程度定罪处罚。鉴于王某在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