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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 侵犯姓名权判停止侵害

大律师网 2020-07-03
导读:姓名是公民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其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社会标志。未经允许,不得干涉、盗用、冒用,否则构成侵犯姓名权。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李某为了创造条件设立公司,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材料,盗用王某的姓名信息创立了某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中把王某登记为该有限公司的股东。当时,王某尚在外地上学,对设立自己“设立公司”一事毫不知情,工商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也并非其亲笔书写。王某获悉后,为使自己的权益免受进一步侵害,将李某、该有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其姓名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令李某、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王某姓名权的侵害。

 【小编评析】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公民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其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社会标志。侵犯姓名权的形式主要有:干涉、冒用、盗用。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李某在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冒用王某的姓名将其列为公司股东,并在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多份申请设立文件中私自代王某签署其姓名,其行为不但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更侵害了王某的姓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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