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二人系邻居。2013年3月11日下午,二人在院外闲聊过程中提及宅基地问题,双方言语不和引发争吵。由于双方家属均多人在场,两方不由分说就冲上前去争吵,混乱过程中王某头部被砖头砸伤流血,继尔引发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的母亲李某手指被咬伤,王某用脚将张某胸部跺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及李某损伤为轻微伤。另查明,张某受伤后于2013年3月11日入院治疗,2013年3月15日出院,住院4天,共支付医疗费用2077.32元;二次鉴定费用共计1000元。
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张某人民币4127.71元。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到案件系邻里纠纷引发,且双方对矛盾的引发均有过错,依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