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
1999 年5月14日,被告陈某向原告的父亲张某某借款60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张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陈某仅于2003年给付利息3 000元。2004年7月24日,经协商,被告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此后,被告陈某分文未还。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0 000元,并从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审理结果
结果:法院支持继承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欠款属实,原告的父亲张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张某某的妻子张某女,有两子女即原告张某和其妹张某女,张某某去世时其父母均去世。在诉讼过程中,2004年9月14日,张某女出具赠与声明,将张某某生前借给被告陈某的60 000元债权中应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及应属于其本人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张某。之后张某女作出弃权声明,放弃对张某某遗产的继承。
本案的关键为债权人死亡后,虽然债务人给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如果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债权人去世后,其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虽然有被告陈某给原告张某出具的借条,但其性质实际上仍然是原告的父亲张某某生前借给被告陈某的借款。由于张某某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所以,张某某去世后,该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1/2分割出来归其妻子张某女所有,其余1/2应作为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张某女、其儿子张某、女儿张某女,本案债权应由原告张某通过接受赠与以及继承取得。另外原告要求被告陈某从 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没有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