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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欠条有效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大律师网 2021-10-08
导读:近年来,夫妻之间因为借条纠纷诉至法院的屡次出现,比如因空床费、家务辛苦费等所打的欠条,这种欠条多为夫妻之间的玩笑,并非真正的债权债务往来,那是否就意味着夫妻间的这类欠条无效了呢?另外,夫妻间的借款欠条又是否有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间欠条涉及的法律关系

  夫妻间打欠条是一种事实状态,买卖、租赁、承揽加工、家务费用、“忠诚协议”均可能形成欠条,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还应探究其后的客观法律事实。

  也就是夫妻间欠条并不当然对应着夫妻间具有借贷法律关系,也不当然受法律保护,比如空床费、在婚内要求律效“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劳务费就属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义务”,其不履行,夫妻另一方也无权请求履行。

  而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的夫妻间债务关系就是借贷关系,下文将加以介绍。

  二、夫妻间借款关系情形以及法律效力: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

  第二、婚内双方产生的借款,且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

  ①针对第一种情况: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贷关系一样,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导致该笔债务的抵销。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问题:情况一:离婚之日距借贷的债权到期远不足3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间借贷属于一般债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离婚之日据债权到期远不足3年的情况下,只要在3年期满之日前向对方主张权利(能够有证据证明)或进行诉讼,自然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情况二:结婚之日距借贷的债权到期已满3年。

  男女朋友热恋之际,自然不会想到对借贷进行处理,一旦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法律就认为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权利,那就很难追回欠款了。

  情况三:结婚之日距借贷的债权到期未满3年,但离婚之日距借贷的债权到期远已满3年。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婚前存在的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自然是婚前个人的财产,且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这笔债权是否受3年诉讼时效的制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客观上因夫妻财产混同而难以主张债权,主观上为了家庭和谐,也难于主张债权,如认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主张权利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显示公平,故情况三应符合上述民法总则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在离婚后六个月内,主张债权。

  ②针对第二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再次,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借款人享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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