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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疫情下的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万能挡箭牌?

大律师网 2022-05-06
导读: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部分民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于民商事合同有何影响?合同当事人又应当如何应对?

  律师解读:疫情下的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万能挡箭牌?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张岩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打乱了很多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一些经济往来,对部分民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可以预料的是,民商事合同出现延迟履行甚至履行不能的情况将大量出现。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人都从各种公开渠道了解到“不可抗力”的概念。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于民商事合同有何影响,合同当事人又应当如何应对?笔者在此对相关问题梳理如下。

  积极维权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仍应做好应对措施, 维护自身权益

  “不可抗力”未必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应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该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二是该事件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三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全国性的异常事件,为应对疫情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对每一份具体合同均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应结合个案合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即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民商事合同的无法履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合同不能履行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合同当事人违约并非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则该当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可以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免责;但不得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要求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予以免责;发包人也不能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要求对其已经发生的逾期付款予以免责。

  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严重程度并未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合同当事人还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疫情对不同类型合同的影响

  为便于大家理解,笔者结合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几个领域的民商事合同进行分析说明。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多暂停营业,或者客流明显减少。

  1.因政府管控无法营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各地政府对于人群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控力度也较大。部分商业楼宇可能因政府的管控措施完全无法营业。比如某商场出现确诊病例被政府完全封闭,承租商户的租赁合同显然无法正常履行,可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2. 虽受疫情影响,但未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对于政府并未要求不得营业的商业楼宇或商户,虽然客观上说其营业额很可能会因为疫情期间客流减少而大幅下降,但尚不构成法律上的合同履行障碍,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但是,如果承租人确因新冠肺炎疫情所受影响较大,仍可依据情势变更或者公平原则请求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用,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施工作业人员。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限制人员流动、要求施工项目延迟复工、对外地流入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等政策,此外,疫情及防控措施还可能导致人工、材料费用上涨。这些因素均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严重影响。

  1.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

  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工程项目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应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可向发包人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工期应当合理顺延。

  2.因疫情导致人工、材料费用上涨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人工、材料费用上涨,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情形下相关费用承担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对此无明确约定,则双方可在公平合理基础上协商确定费用的承担比例,并通过补充协议予以固定。

  服务类合同

  1.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家政、健身、旅游、培训等服务行业普遍受到严重冲击。对于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停业,使得合同履行出现实质性障碍的,当事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同时,因服务类合同多半具有一定的时限性要求,如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不过,即使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各方仍需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2.受疫情影响但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对于部分服务类合同而言,虽然也不同程度上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克服疫情影响,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条款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或者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损失。例如,线下培训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推迟培训时间,或者将原来的线下培训改为线上培训,培训方可适当退还或减免部分培训费用。

  正确应对维护自身权益

  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但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合同当事人仍应做好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对于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要求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免责,并附上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第二,合同相对方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函后,应结合本合同的具体情况,判断对方提出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否成立,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合理分担损失。

  第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一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因当事人怠于行使该义务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第四,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0年4月上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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