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男方出轨离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费?

2018-07-13 浏览:
导读:离婚在如今社会屡见不鲜,而导致离婚的原因虽然千奇百怪、多种多样,但其中出轨就占据大半数据。离婚对于心思紧密、敏感多虑的女性来说,这种挫败感给心理健康造成的伤害更甚。那么男方出轨离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费

  【案情】

  1998年6月,青岛市民程某(男)与高某某(女)结婚,两人都是事业型,生活独立。结婚时两人书面约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两人婚后生活甜蜜,儿子出生后,高某某毅然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幼子和多病的婆婆,而程某则一心放在事业上,收入激增。自2006年开始,高某某发现程某对家庭的态度愈发冷淡,后来得知程某有了外遇并同居。高某某多次规劝,而程某依然不知悔改。

  【结果】

  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了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支持了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程某一次性补偿高某某人民币15万元,损害赔偿5000元。

  【相关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对婚后财产已有约定,对家庭履行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的当事人依此规定进行了财产约定,但高某某辞职后没有了收入来源,实际上已无自己的财产。实行法定婚姻财产制的夫妻,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也可得到共同财产的一半,是对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肯定。但如果夫妻约定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则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法再分得对方的财产,实际上将家务劳动的价值忽视了,不能维护该方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顾孩子和老人,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实际上也等于是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也需要照顾,否则,离婚时该方不能分享家庭共同创造的财富,无法分得对方的财产,只剩婚前财产了,而此时该方可能已丧失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再重新投入社会工作获取收入就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这会严重影响其离婚后的生活,对该类人群是极不公平的。所以,为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法》中规定了“家务补偿请求权”,遵循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该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以获得救济,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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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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