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获得的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所谓生产、经营,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从事上述一切活动所得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给夫妻双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外,其他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出种类繁多、来源复杂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公民个人财产构成出现了新情况,财产价值日益增大,夫妻财产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简单生活资料及简单生产工具的状况,不动产及生产资料大大增加,价值已由以往的数百元、数千元变为今天的数十万元乃至数以亿计,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价值巨大的个人财富。妇女普遍就业,其经济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基本上改变了经济上依赖丈夫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