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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哪些情况法院可以解除书记员的劳动合同?

2020-06-22 浏览:
导读: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那么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哪些情况法院可以解除书记员的劳动合同?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哪些情况法院可以解除书记员的劳动合同?

  聘用制书记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法院,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法院,经用人法院党组研究后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哪些情况法院可以解除书记员的劳动合同?

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哪些情况法院可以解除书记员的劳动合同?

  1、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1)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2、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4)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哪些情况法院可以解除书记员的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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