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书记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法院,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法院,经用人法院党组研究后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1、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1)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2、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4)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