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可以恢复的,不过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需要重新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必须给付其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