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主动辞职不可以领失业保险金。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三个具体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由此可知,如果已经办理失业保险满1年,同时也非本人主动辞职、离职的,则可以申请领取。如果是主动辞职的话,不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金。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①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②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③社保已停保。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领生育补助金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需符合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分娩的条件。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失业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放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放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