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职责有: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人数没有限制,但有顺序上的限制。指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在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多被监护人成长不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选择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监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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