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行贿对象的影响力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2024-04-26 浏览:
导读:本文旨在探讨行贿对象的影响力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作用。结论是,尽管行贿对象的影响力可能影响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定罪与否或具体量刑,司法机关将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

行贿对象的影响力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在刑法体系中,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定罪量刑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首先,从定罪角度看,行贿对象的影响力并非构成行贿罪的法定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只要行为人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行贿罪。无论行贿对象的影响力大小,只要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犯罪行贿对象的影响力不影响定罪。

其次,从量刑角度看,虽然行贿对象的影响力不直接决定量刑,但它可能影响对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评价,从而间接影响量刑结果。《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其中明确考虑了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后果及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如果行贿对象具有较大影响力,可能导致行贿行为更容易实现不正当目的,增大社会危害性,或者表明行为人有更强烈的谋取非法利益意图,这些都可能被司法机关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反之,如果行贿对象虽具一定影响力,但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且有积极悔罪表现,也可能成为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界定“有影响力的人”在法律中?

在这些犯罪中,“有影响力的人”通常指的是那些能够通过其职务、地位或者社会关系对公共事务、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项产生决定性或重大影响的人。他们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知名公众人物、行业专家等。他们的影响力可以是正式的(例如,由于他们的职位赋予的权力),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例如,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或专业知识)。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提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虽然没有直接定义"有影响力的人",但在实际应用中,那些滥用职权的人员,无论其是否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只要其行为对公共事务产生了负面影响,都可能被视为"有影响力的人"。"有影响力的人"在法律中的界定主要依赖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其职务、地位、行为以及产生的影响等因素。

行贿罪中“有影响力的人”如何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中,行贿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向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有影响力的人”是行贿罪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其准确界定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有影响力的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资源或能力,能够对上述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帮助行贿人实现其不正当利益诉求。具体而言,界定“有影响力的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影响力:该人是否具备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作出有利于行贿人的职务行为的能力。这种影响力可能源自其与被影响者的特殊关系(如亲属、朋友、上下级等)、其在特定领域(如行业、社区、学术等)的地位、权力或资源,或者其对被影响者决策过程的直接或间接干预能力。

2. 意图影响职务行为:行贿人向其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目的是利用其影响力,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做出有利于行贿人的决定,如批准项目、减免税费、提供便利条件等。

3. 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通过“有影响力的人”所寻求的利益,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公共政策或者公平竞争原则的,即属于不正当利益。如果行贿人意图获取的是合法、正当的利益,则不属于行贿罪的范畴。

4. 主观明知:“有影响力的人”应当明知行贿人希望通过其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并愿意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积极参与实施行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了行贿罪的相关内容,其中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处虽未直接使用“有影响力的人”的表述,但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5条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该解释虽然针对受贿行为,但其对“多次受贿”的认定标准,同样适用于判断“有影响力的人”是否存在多次接受请托、利用其影响力帮助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在“行贿案”部分指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等,也为判断“有影响力的人”是否存在类似行为提供了参照。界定行贿罪中“有影响力的人”,需结合其实际影响力、意图影响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主观明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行贿对象的影响力不直接影响行贿罪的定罪,但在量刑时可作为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综合衡量各种情节,确保公正、准确地对行贿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既严惩腐败行为,又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温馨提示〗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吗?关注大律师网,3万+注册律师每天为您提供实用的法律干货。遇到棘手的法律问题?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他们将从专业角度为您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相关资讯

更多>>

最新法律知识

查看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