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土地出让收益将提及10%教育资金

大律师网 2011-08-04    人已阅读
导读:财政部教育部今日联合发布《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

  财政部教育部今日联合发布《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10%计提教育资金时,应当扣除的具体项目,明确规定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10%计提教育资金时,应扣除的项目包括: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等。


  通知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扣除上述项目后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按排的教育经费。


  通知要求,教育资金按季计提,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对于今年上半年应当计提的教育资金,由市县政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上半年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扣除上述项目后计提,原则上于201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提足,并填列“103014804 教育资金收入”科目。


  通知明确,所计提的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