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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因“妨害作证罪”获刑

大律师网 2011-08-09    人已阅读
导读:广西“四律师波”尚未平息,今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云南律师刘少斌

  广西“四律师波”尚未平息,今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云南律师刘少斌因在代理一起民事案的过程中,涉嫌“妨害作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彝良县法院刚刚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据记者从云南省律协了解,这是云南首例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因“妨害作证罪”获刑。


律师代理民事案两审胜诉


  2007年11月11日,当时年仅5岁的邓涛,在彝良县荞山乡被电触伤,经法医鉴定,邓涛被评为5级伤残,二级护理依赖。随后,邓涛的母亲刘绍会委托代理人周天进、刘少斌,以邓涛是被咪咡村田坝组一个面粉加工厂的便也器触伤为由,将变压器的共有人吴朝斌等14人,以及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11月3日,彝良县法院一审后查明,田坝组面粉加工厂变压器系吴朝斌、吴朝德等14人共有,原告邓涛到外祖父家玩耍时,被外祖父带到面粉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触伤。变压器周围未设置安全围栏,也未悬挂警告牌,被告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对该变压器的暗转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查。


  法院认为,吴朝斌等14被告变压器触伤原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明知变压器不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而予以供电,也未对该变压器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查,导致发生触电,致伤原告,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彝良县法院最终判决吴朝斌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邓涛经济损失近14万元,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邓涛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吴朝斌等人,以及被告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吴朝斌等人认为,原审法院采信伪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


  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邓涛出点致伤,证人刘玉清是邓涛外祖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判认定邓涛的损失错误,鉴定结论的后期治理费有很大随意性,不是必然发生费用;原判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例不公平;以及原判程序违法。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民案代理律师因“伪证”一审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来,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看似到此就结束了,但三个月后,该案又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2010年7月16日,民事案件的三名证人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经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后,称民案代理律师“刘少斌指使4名证人在民事审判中作伪证”,随后,这三名证人被拘留,刘少斌也随后被刑拘,同日还有另一证人赵维国被刑拘。2010年9月16日,刘少斌被执行逮捕。


  彝良县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彝良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称,2007年11月11日,刘少斌的外侄邓涛在咪咡村田坝组被电击伤,后刘少斌以邓涛被当地吴家湾加工厂的变压器击伤为由,代理原告提起了诉讼,并授意赵维国、方仕兵(二人另处)在民案审理中做假证证实见到邓涛被加工厂电致伤。刘少斌还授意杨必高、刘云忠(二人另处),以及刘少国三人做虚假证实等。因为虚假证言被法院采信,导致彝良县法院和昭通市中院判决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13农户(因被告吴朝让死亡撤诉一人)共同赔偿邓涛经济损失近28万元的后果。


  彝良县检察院认为,刘少斌指使他人作伪证,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特想法院提起公诉,并要求依法判处。


  彝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少斌在其代理的邓涛一案中,为达到让案件胜诉的目的,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指使证人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杨必高、刘少国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邓涛案现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并未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可酌情对被告人刘少斌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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