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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南省人大代表李湘铭"涉黑"团伙案一审判决

大律师网 2011-08-22    人已阅读
导读:原湖南省人大代表李湘铭“涉黑”团伙案8日上午由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李湘铭

  原湖南省人大代表李湘铭“涉黑”团伙案8日上午由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行,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对涉案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4年6个月不等;对涉案的被告单位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8年至案发,被告人李湘铭在解决工程项目矛盾纠纷过程中,为体现强势和霸主地位,纠集一批社会闲杂人员,在湘潭市内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运输枪支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暴力致伤多人。


  李湘铭还利用省人大代表的身份,阻碍、侮辱、谩骂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组织指挥人员到湘潭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闹事施压。对其开发的众一国际高尔夫花园内的民工、保安等人实施恐吓、驱赶、殴打、伤害,造成大量民工上访,并发生了承建商跳塔讨薪的事件。


  在上述过程中,逐步形成一个以李湘铭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殷亮直接控制的,以在湘潭市岳塘区一带“三湘帮”头目王海全、罗学军为骨干,由柳胤高等16名成员组成的犯罪组织。李湘铭通过掌控该犯罪组织,组织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湘铭纠集被告人殷亮等人,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殷亮等人积极参与李湘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或指挥他人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均系骨干成员,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柳胤高等人参加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2万元。


  涉案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27.7万元,对涉案的被告单位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李湘铭等7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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