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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农民伪造公文,利用高息诈骗2200余万元

大律师网 2011-09-25    人已阅读
导读:当下,一些手中握有大量资金的人,在高风险的投资渠道面前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对一些所谓的投资项目不

  当下,一些手中握有大量资金的人,在高风险的投资渠道面前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对一些所谓的投资项目不加任何调查识别,就盲目地“一掷千金”,以至于不少人深受其害甚至血本无归。而另外的一种人,则瞄准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等因素,即使身无分文,也不惜采用高利贷陷阱、集资诈骗等手段,铤而走险。


  9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献军在两年时间里,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诈骗36人2200余万元,且造成一被害人自杀身亡。


  令人咋舌的是,45岁的被告人刘献军是一个仅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却先后伪造和使用了并不存在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及反洗钱办公室”、“江苏省行政执法违纪违规调查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销售分公司”的公章和文件用于行骗,直至案发,不少所谓的“投资人”还蒙在鼓里。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指控: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刘献军虚构自己可以批发到低价柴油以做柴油生意的事实,以“做柴油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承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销售分公司的加油站”等为借口,再用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章文件,以“借款”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刘某、任某等18人共计1810.64万元。此外,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刘献军还虚构自己可以批发到低价柴油的事实,以“预售柴油”为名,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诱饵,还先后多次收取高某等18人柴油预付款,并承诺定期供货,金额共计400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举证,但其中暴露出的民间借贷中的不少乱相,却值得警醒。


  其中,被害人几乎一致地轻信了被告人刘献军所撒下的弥天大谎,在月息高达5分、甚至1角的诱惑下,直接支付了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现金,而被告人则几乎清一色地写下了不规范的借条。为了吸引受害人,刘献军几乎每次都十分大方地将利息直接写进了本金,如在被害人薛某的欠条中,打了27.5万元,实际只拿到了17.5万元,10万元之巨的差额则是日后要支付给受害人的利息。期间,为了骗取放贷人的信任,刘献军甚至多次用骗来的资金购买的名车重复作抵押。


  而据死者聂某妻子证言,为了能从刘献军手中轻松赚得高达“1角”的利息,聂某自己从别人那里以2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借款,再转放给刘献军,而刘献军前后打下的借条达17张,金额高达489.9万元。在得知刘献军潜逃后,聂某在巨额的欠款面前不得不喝下农药自杀身亡。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刘献军为了能够借到钱,在一个“野”刻章处刻的假公章,然后伪造了文书,伪造假的中石油加油站承包协议和银行存款解冻通知书,以此取得信任,骗取被害人的借款和购油款。期间,还编造其哥哥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能弄到政策油、低价油,来骗取客户的信任,还拿出了“南水北调工程”来说事,骗取受害人大量打款。而骗来的钱,除了支付高利贷的巨额利息,还亲自做了部分倒卖柴油的生意,但大部分亏本。2010年8月,被告人亏空数已高达1000多万元,面对着购油用户来催油,高利贷又来逼款,不得不带着老婆、孩子逃往吉林,后在重重压力下向公安机关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刘献军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主观上并无诈骗故意,不能归还是因为自己被他人骗了700多万元。


  徐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刘献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献军虽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但鉴于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赃款不能退还,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的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且被告人到案后,始终没有供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献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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