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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涉嫌诈骗案关键证据被销毁

大律师网 2012-07-03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大律师网R> 在辽宁,提起青岩寺“歪脖老母”,可谓家喻户晓,素有“祈福圣地”之称。 始建于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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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辽宁,提起青岩寺“歪脖老母”,可谓家喻户晓,素有“祈福圣地”之称。


    始建于北魏,盛于中唐,至今有一千五百余年历史青岩寺位于辽宁省北镇市常兴镇观军场村,是国家批准的东北最大宗教活动场所,也是融宗教与旅游为一体的著名风景区。目前,青岩寺年游客达数百万人次,香火之旺位于国内寺庙前列。这极大地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观军场村也由此成为了辽宁省的百强村之一。


    2007年4月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陈维德再次当选上了观军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至此,他已经工作了38年,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没想到,此次当选为他种下了祸根,在当选后第二天,公安机关开始对其以涉嫌保险诈骗进行刑事调查。并一步一步地将一起简单交通保险理赔演变成了诈骗案,陈因此获刑两年。


    在这起所谓诈骗案中,陈维德的好友同镇的杏叶村原支书田洪生,也受到了牵连获刑三年,田在服刑期间已含冤死亡。


    此案自2008年至今历经三级法院六次审理,《法制日报》记者旁听了历次庭审。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一审、二审有罪判决,发回北镇市法院重审。


    2012年6月11日,北镇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庭审曝出了一惊人内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历次庭审中要求出示的事关能否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已经被公安局销毁了。至此,两名村书记获刑的直接原因终于浮出水面。


    交通肇事突变成“保险诈骗案”


    案件缘起一起简单的单方责任交通肇事。


    据北镇市(锦州市下辖的县级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记载:“2006年5月16日,在沟青线常兴店变电所东侧,陈维德驾驶辽bbn110号车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时,车速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在东侧路边的树上,车部分损坏,无人员伤亡,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及调解结果一栏中写道:“陈维德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发生事故车辆系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蓝色桑塔那3000型轿车,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坤借给其父亲田洪生使用。


    事发当天,田洪生让陈维德驾车帮助去北镇市买菜,返程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对肇事车辆承保的太平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依据“事故认定书”进行了保险理赔,向车主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52200元。


    这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理应就此了结。可2007年4月24日,北镇市公安局开始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刑事初查,其案由称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短信:2006年夏天,常兴店镇田洪生驾驶辽bbn110号车肇事,当时田洪生没有驾驶证,用陈维德冒名顶替,套取保险金四至五万元。


    调查人员在对陈维德、田洪生进行询问后,并没有发现举报短信所述的情况,案件一度没有进展。


    事隔公安机关开展初查的八个月后即2007年末,公安机关又开始继续调查此案。


    2008年3月4日,田洪生、陈维德二人被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所涉罪名仍为“保险诈骗罪”


    案件三年六审一被告人服刑期含冤而死


    2008年4月16日,北镇市人民检察院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罪名由此前的“保险诈骗罪”变成了“诈骗罪”。


    2008年5月19日,北镇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7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洪生、陈维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田洪生在无驾驶证驾车肇事不能获取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有驾驶资格的被告人陈维德顶替田洪生充当肇事者,欺骗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认定田洪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维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田洪生、陈维德二人均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田洪生、陈维德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北镇市法院后,北镇市检察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案件即宣告终结,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陈维德的辩护律师说。


    可是,在这一案件中,二位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释放,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的30天后,即2009年2月20日,又重新向北镇市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3月13日,北镇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此次庭审中,孟令和、吕凤兰、夏志辉、王世华等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三级的数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包括《法制日报》在内几家中央媒体记者也参加了旁听。法院还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录相。


    2009年3月30日,北镇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此次判决在原来的一审判决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依法追缴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522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田洪生、陈维德二人仍然不服,再次向锦州中院提出上诉。


    2009年7月15日,锦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结果维持了一审的定罪和量刑部分,撤销了“依法追缴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52200元。”这一内容。


    随后,田洪生被送往辽宁盘锦监狱服刑,陈维德留北镇看守所服刑。锦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田洪生、陈维德二人仍然不服有罪判决,因此在服刑期间,分别责成其儿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0年3月23日,辽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1年10月25日,辽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田洪生、陈维德诈骗罪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北镇市法院和锦州中院一、二审判决,并发回北镇市法院重新审判。


    至此,虽然案件并没有彻底了结,但是省高院毕竟撤销了原来的有罪判决。然而作为被告人的田洪生并没有看到这一结果,因他已经在早在2010年末的服刑期间便已经含冤去世了。


    原来,田洪生、陈维德二人的身体状况本就不好,尤其自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备感冤枉极度生气,加之治疗不及时,二人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在二服刑期间,二人陆续被保外就医。 陈维德的病情在保外期间经治疗迅速得以恢复,而田洪生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日益严重,2010年12月20日,田洪生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2012年6月11日,北镇市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结果。


    关键证据交通事故档案被公安局销毁


    此案自2007年4月,北镇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以来,已经历时五年多。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三级法院已经六次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在旁听此案历次庭审时都注意到,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提出要求法院调取引发此案的交通事故的档案材料。


    据陈维德讲,在2006年5月16日发生交通肇事后,他立即报警了,北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徐天福、侯荣林两名警察和一名司机出的现场。警察在现场拍摄了照片、绘制了现场勘查图,还给他作了笔录,他本人还在笔录上签了名,警察拍的照片中也有他本人的身影。


    陈维德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他本人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以及随后的保险理赔也是正常的理赔,根本不存骗取保险金之说。因此,只要这个证据在,就足以证明这起诈骗案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


    其实,自田洪生、陈维德二人在2008年3月4日被批准逮捕后,二人的律师一直在公、检、法三家苦苦查找交通事故档案,但始终没有见到。


    田洪生、陈维德二人的律师在其被逮捕后的一周内,便到北镇市交警大队要求调取交通肇事档案,被告知因涉嫌刑事案件档案由刑警大队借走了。律师只好等待在刑事卷宗中查找到这一关键证据。


    然而,令人遗憾的,当律师在第一次法庭审理前复印卷宗时,只看到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见到案涉的交通事故的档案材料,即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勘查图等。


    自此,在接下来的六次庭审中,田洪生、陈维德二人的律师均提出要求调取此案的关键证据。在前五次庭审中,法院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查证据申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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