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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严打价格欺诈 明确电商连带责任

大律师网 2015-06-25    人已阅读
导读:出台禁止价格欺诈新规,明确电商连带责任,首页虚构商家低价等将被视为欺诈主体虚构原价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
  出台禁止价格欺诈新规,明确电商连带责任,首页虚构商家低价等将被视为欺诈主体

  虚构原价

  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虚假优惠折价

  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价格承诺

  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来源: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多家电商近日发起一大波促热潮,“优惠折价”等促销语铺天盖地,这些用词以后可能要慎用了。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解释新实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对“虚假优惠折价”等作出详细解释。

  无销售记录产品促销不得用“原价”

  对比此前的规定,此次国家发改委针对规定的说明条款更多、更详细。新规说明条款对“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等有了更全面、详细的解释。市场人士认为,“原价”、“原售价”、“成交价”以后在促销活动中要慎用了。

  新规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同时,新规还要求,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另外,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对于商家热衷的赠券、积分返利,按照新规,附加使用条件要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明确电商平台连带责任

  此次新规也提到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第三方电商平台首页虚构商家低价、虚构商家促销活动、强制平台商家虚假标价,第三方电商平台都将被视为价格欺诈的主体。

  记者发现,滥用参考价格的问题存在于不少电商平台。新规出台后,各家电商的执行力度不一。

  据媒体报道,遭遇职业打假人举报,被北京市发改委罚款50万元的一电商平台已经悄然撤去了“原价”等类似参考价格的说法,只标明市场价。

  昨日,记者在另一电商平台上看到,某剃须刀品牌父亲节促销活动打出了“3件6折、2件7折”的宣传语,点击进入后发现,对比以往,每一件商品有哪些优惠都在产品陈列页面有清晰的标志。此前,不少商家每件商品的促销信息只有点击商品、在下一级页面上才能看到。

  不过,仍有电商平台并未作出相应调整。

  昨日,记者点击一家电商平台“女士服装”页面,首页“限时抢”一款标明“市场价”689元的皮肤防晒衣“抢购价”为79元。这款商品所谓的“市场价”无任何参考定价依据以及交易记录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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