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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大律师网 2016-09-09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则》规定,咨询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则》规定,咨询委委员在发表咨询意见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咨询问题涉及的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

  《规则》明确,咨询委是非常设机构。发行审核职能部门在受理和审核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向咨询委咨询的,可以通过相应程序向咨询委委员进行咨询。

  根据《规则》,咨询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咨询委委员为15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咨询委委员应符合四个条件,其中包括“对所处行业的整体情况,包括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应用前景、产业竞争状况和发展方向等有广泛的了解,有较为深厚的专业背景且目前仍从事与该行业有关的工作”。

  在企业申请受理阶段,如果发行审核职能部门认为发行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需进一步论证,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可以向咨询委进行咨询;在已受理企业的审核阶段,如果发行审核职能部门认为发行申请人所在行业、产业、技术或其他相关方面的问题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可以向咨询委进行咨询。

  《规则》同时明确,在提供咨询意见的过程中,咨询委委员如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可以向发行审核职能部门提出,由其予以补充。对所咨询的问题,如果咨询委委员认为无法给出咨询意见,可以建议向咨询委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发行审核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咨询委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

  咨询委委员在发表咨询意见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和外界泄露咨询问题、咨询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咨询问题涉及的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提出回避。

  《规则》还规定,发行审核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咨询委委员的咨询意见反馈给有关审核人员或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供其在审核过程中参考。对咨询委委员的咨询意见,咨询委委员、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向外界透露咨询意见。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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