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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5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大律师网 2016-12-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在位于长江边的南通市开发区振华重工码头,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在位于长江边的南通市开发区振华重工码头,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黄某、刘某等5名被告人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当地100多名渔民、群众和渔政执法人员旁听了庭审。

  经查,2016年三四月间,黄某、刘某等人在长江禁渔期内多次驾驶船只,在长江南通段苏通大桥上游附近水域使用深水网捕捞刀鲚等鱼类,获利1.1万元。2016年4月5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联合渔政部门,对苏通大桥水域开展长江深水张网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苏通大桥上下游两侧均布有深水网,在大桥上游的一侧还有一艘未标示船名船号的作业渔船。随后,执法人员在该渔船上将黄某、刘某等4人抓获,另一被告人于当月13日投案。

  长江渔业资源被誉为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为保护好长江渔业资源,2015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长江禁渔期。而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尽管如此,仍有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规定,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重影响了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为使广大渔民充分认识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性以及非法捕捞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该院会同港闸区法院专门将庭审安排在长江边,以此对长江流域的非法捕捞现象予以震慑和遏制。
(编辑: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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