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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砸车盗窃追捕过程中与民警飙车对撞 录视频发抖音

大律师网 2018-05-02    人已阅读
导读:15岁的小昭(化名)是一名富二代,辍学后,一心想“做大事”的他败光了从家里要来的43万元。后结伙到贵州六盘水市区砸车盗窃。

  据六盘水市钟山派出所民警介绍,4月19日清晨,陆续有车主报警称,停放在建设路、文化路口的私家车车窗被砸,财物被盗;损失最重的车主系一典当行老板,他自称当日盘点带回家的8000元现金及崭新的金戒指、暴龙眼镜和一双价值不菲的手套被盗走。

  案件发生后,民警立即介入调查。经查看监控,发现几名年轻人于凌晨3点驾驶一辆棕色五菱宏光来到建设路,用螺丝刀等工具撬开车窗实施盗窃。经查,作案用的五菱宏光来自一家租赁行。

  民警随即与租赁行取得联系,发现租车人身份与作案人不符。再调阅五菱宏光GPS定位,发现该车已出现在威宁县金斗乡三岔村。民警随即驾车追踪至威宁。

  当天下午5点,侦查民警在威宁县金斗乡发现一辆棕色五菱宏光从幺站方向迎面驶来。但车速极快,,民警只得通知后方车辆做好拦截准备,并随后调头一路跟踪。

  五菱宏光一路疾驰,民警追至威宁县城思源实验中学门口时,五菱宏光飞快转入一巷道内。民警驾驶现代越野车尾随其后,并通知另一台金杯面包车在路口伺机接应。眼见五菱宏光在现代越野车的尾随下从坡上溜下,金杯面包车上的民警马义发现周围没有行人,立即决定在此开阔路段实施拦截。

  就在此时,马义发现五菱宏光司机竟高高举起了手机,“他到底在录什么?”马义很是疑惑。

  突然之间,该司机放下手机,哄着油门就朝金杯面包车撞了上来,造成两车严重受损,马义及另一民警腿部受伤。民警不顾疼痛,冲下车将五菱宏光车上5人全部生擒。这时民警才发现,这5人竟都是十多岁的小屁孩。

  经审讯,驾驶五菱宏光的小昭终于开口承认,盗窃案是自己和15岁半的朋友潘某带头干的。小昭自述是威宁县某连锁餐饮店老板家的幺儿,而算起来,被撞的民警马义竟是他的表哥。

  小昭交待,由于读书不成器,又因打架被学校开除后,梦想做一番大事业的他回家以死相逼,向父母要了43万跟人合伙做工程,钱被败光后便起了盗窃之心。其实他们一直没发觉警察在跟踪,当时从坡上下来时因为正在溜空挡,感觉很得意,便准备录制“抖音”短视频,但还未发送便感到前后都有车在紧逼,便不假思索开车撞了上去。

  目前,15岁的小昭和15岁半的潘某已被警方送入工读学校,其余三人因年满16至19周岁被送往看守所等候起诉。

未成年盗窃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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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996年刑法修订后,不满16周岁的人,不再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刑法规定将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已满16周岁,故在这之前的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大均不应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满16周岁前后,均实施盗窃行为,也仅应对其年满16周岁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应把年满16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一并作为犯罪追究。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盗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16周岁以前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应计入“多次”。

  在对未成年人具体量刑时,要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改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

  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的,按《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盗窃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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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处理未成年人盗窃应贯彻两个特殊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原则。尽管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从手法、动机、结果看与成年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出发,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年犯明知是触犯法律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与未成年犯明知是违法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两者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问题。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认知和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则处于认知力不足,自知力较差的时期,因而对未成年犯矫治重于处罚。二是个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盗窃犯中,一类是初犯、偶犯、浅尝犯罪禁果、罪责感易于激发,是容易矫治的对象。另一类是惯窃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惯犯),自幼偷盗成性,由量变到质变,罪责感削弱,是较难矫治的对象。所以,要综观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个未成年犯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置,而不能一概而论,或设定若干模式依样照搬。

  2、未成年人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认定。“2006年未成年人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⑴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⑵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⑶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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