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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生病拖延诉讼一当事人被罚款 拖延诉讼和恶意诉讼有区别吗

大律师网 2018-05-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可能会拖延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恶意诉讼已经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恶意诉讼会受到司法制裁,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那么,恶意诉讼与拖延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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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拖延诉讼,扰乱法庭秩序,对其罚款5000元。

  据悉,王某在庭审当日没有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递交延期审理申请称,王某因住院手术治疗,申请案件延期8天开庭审理,并向法庭提交了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预交金凭证。为此,呼和浩特中院依法延期审理该案。经法院核实,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证实未曾出具过王某提交的住院预交金凭证,且王某提交的住院预交金凭证上住院号对应的患者亦非其本人。王某延期审理申请中住院手术治疗属虚假陈述。王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拖延诉讼,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故呼和浩特中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5000元,限期交纳。日前,王某已主动交纳了罚款。

拖延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

谎称生病拖延诉讼一当事人被罚款 拖延诉讼和恶意诉讼有区别吗

  恶意拖延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它参加人滥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诉讼权利的规定,拖延诉讼进程,以达到逃避法律义务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目的的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有效的约束机制,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的现象屡屡发生。恶意拖延诉讼,不仅阻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更直接造成了案件的久拖不决,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拖延诉讼属于一种诉讼手段,不一定会违反民事诉讼法。恶意诉讼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会被法律所惩罚。

  恶意拖延诉讼的常见方式

  一是恶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采取不接听电话、不签收邮寄的法院快递传票、离家出走、躲避法院送达人员等手段拖延领取诉讼文书,迫使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二是恶意虚假调解。故意表现出虚假的调解意向并申请庭外调解,但以需要时间磋商或筹措资金为借口,经过很长时间仍不与对方达成合意,或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又反悔等,寻找各种借口延迟履约时间。

  三是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答辩期满前最后一天邮寄管辖异议书,或即便管辖权限非常明确也要提出管辖异议,并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仍提出上诉。

  四是恶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利用法律漏洞,以最高院证据规则的规定为由,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拖延缴纳反诉费,请求延期举证

  五是恶意申请司法鉴定。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如签字、盖章等,明知为自己所出具,仍不认可其真实性,并要求鉴定,待法院将卷宗材料移交有关鉴定机构后却又迟迟不交纳鉴定费用,或在鉴定结论作出后不认可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六是延迟举证和证据突袭。开庭审理时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不当庭认定证据的有效性,在一次开庭中不提出所有的证据,后又以发现新证据为理由要求法院多次开庭。

  七是虚假调解、提出和解

  八是滥用上诉权。即使明知胜诉无望,仍坚持提起上诉,将上诉状寄给上一级法院转交等,或迟迟不交上诉费等,故意拖延判决生效。

  拖延诉讼违反哪些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拖延诉讼是借损害他人权利来逃避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当前恶意拖延诉讼案件的频频发生,与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而失信成本过低则加剧了恶意拖延诉讼情况的恶化。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诉法后,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如滥用诉讼权利,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却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恶意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中,诉讼行为人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借助诉讼的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恶意诉讼的构成应当以下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提起了诉讼;第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第三,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来牟取非法的利益。

  恶意诉讼违反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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