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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两年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结婚 男方能否要求返还

大律师网 2018-05-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嫁妆,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恋爱两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其支付的彩礼10万元,女方却认为自己从未向男方要求支付彩礼,10万元系男方自愿替自己偿还的房屋贷款,不应当返还。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综合相关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3万元。

  “80后”的李某,系忠县忠州街道人。2014年初,离婚后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其6岁的离异女性黄某。两人互生好感,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向黄某转账10万元,目的是用于偿还黄某在认识李某之前所购买的房屋按揭贷款。原本以为会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两人,却在两年后分手。老婆没有成功娶回家,李某想到自己的10万元钱,一纸诉状将曾经的恋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黄某相识几天后,被告便以其住房尚欠银行贷款为由,要求李某支付彩礼1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李某认为,当时自己已对黄某倾心,为了和黄某保持恋爱关系便同意黄某的要求,自己四处借钱凑齐了10万元彩礼交给了黄某,但同时也提出了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和生育小孩的要求,被告黄某承诺自己如果不与其结婚生育小孩,便将彩礼全部退还。可两人在恋爱期间,却多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婚事一拖再拖,最后以分手告终。

  黄某辩称,自己从未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彩礼,那10万元是李某主动提出将自己所购买房屋的按揭贷款还清,而向亲戚借的。黄某还表示,两人恋爱期间,黄某的工资均由李某管理,后李某用两人一起打工的收入偿还了其亲戚6万元左右,现在尚欠4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并未要求李某支付彩礼,所以李某诉称的10万元根本不是彩礼,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10万元的支付时间、原告经济情况、双方的恋爱关系等情况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对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系彩礼,予以确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就原告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10万元系原告所借,被告主张在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了6万元,尚欠4万元,原告对其主张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但结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原、被告共同生活状态及发生矛盾及分手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3万元。

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

恋爱两年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结婚 男方能否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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