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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位截瘫涉罪家中开庭受审 侵犯个人信息罪如何判刑

大律师网 2018-07-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中人身权里面就包括了隐私权,如今最常见的隐私就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如果有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的话,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此时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位截瘫的黄某,在十个月内大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0余万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抓。昨日,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考虑到黄某卧床行动不便,汉川市检察院到其家中出庭公诉,法院当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黄某判刑6年。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被告人的身体原因,到其家中开庭,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彰显司法温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网上大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现年48岁的黄某是汉川市南河乡人,2007年在工地上打工时不幸从三楼摔下,从此高位截瘫,与轮椅为伴。由于不方便出门,黄某买了台电脑,整天在家上网。

  近几年外出打工的村民,有的回乡后盖起了小洋楼,黄某非常羡慕,而自己家仅靠妻子外出打工支撑一家三口生活,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2016年初,黄某找到一条致富“捷径”。他在网上低价批发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从快递公司购买的信息最多,再通过QQ,以每条二三毛钱的价格对外大肆出售。

  黄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举动,被汉川警方发现。2017年1月4日,民警在黄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搜缴用于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U盘一个。经检查,该U盘中存储的文图公民个人信息高达3316万余条。

  经查,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10个月时间内,黄某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检察官、法官上门开庭

  今年5月10日,汉川市检察院以黄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其起诉至法院。5月23日,黄某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承办检察官胡昌琼到黄某家提审黄某时,发现其不仅高位截瘫,还患有高血压等疾病。

  鉴于黄某的实际情况,经检察院和法院商量,决定在其家中开庭审理,既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彰显司法温情。

  6月21日上午9时,检察官胡昌琼、书记员杨童和一名法官、二名陪审员,一行人驱车约半小时赶至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黄某的家是一栋小二层楼私房,黄某住在一楼一间10余平方米的房屋,他躺在床上,床头一台白色电扇正对着他。房间里摆着一个掉了漆的柜子、一台小电视。

  见到检察官、法官一行上门开庭,黄某既感动又愧疚,他想爬起来迎接却无能为力,只好找个枕头垫高头部,再三表示感谢。

  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当天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黄某躺在床上,面对坐在对面板凳上的检察官、法官、陪审员。此后,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刚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黄某:听清楚了。

  公诉人:起诉书上对你的指控是否属实?

  黄某:属实的。

  公诉人:你是否认罪?

  黄某:认罪。

  此后,进行了法庭举证、辩论和最后陈述。黄某语言很少,刚开始有一丝紧张。随着庭审展开,他慢慢放松下来,在回答公诉人及法官的讯问时,语言简洁且迅速果断,他表示对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但希望能从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时,黄某渐渐打开了话匣子:“刚开始,我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时,以为就是做生意赚钱,没想到会触犯刑法。后来,检察官反复向我释法,宣传法律规定,我才知道自己的罪行有些严重。今后再也不做这样的事了,要做个守法公民……”

  20分钟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合议,法官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黄某判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24万元予以没收。

  黄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对黄某如何收监?”昨日,记者询问了汉川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检察官称,目前,法院已委托相关医疗机构对黄某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能够收监即收监,不能收监即会监外执行刑罚。

买卖个人信息犯罪要判刑几年

男子高位截瘫涉罪家中开庭受审 侵犯个人信息罪如何判刑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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