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司考培训品牌指南针诉新华考资 侵犯著作权一定要赔偿吗

大律师网 2018-07-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之后,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因认为其拥有著作权的司法考试课程资料内容被“新华考资”网站擅自使用,北京上律指南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将“新华考资”网站运营方北京典范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指南针教育公司诉称,本公司是一家集教育咨询、图书零售等业务为一体的公司,编辑出版图书数百种。北京典范咨询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新华考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同意售卖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司法考试课程资料。经查证发现,在该网站只需注册账号并支付相应价款,即可使用包括课程录音、课程讲义、电子书在内的资料。

  指南针教育公司认为,这些课程资料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新华考资”的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导致客户流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新华考资”运营方北京典范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4190 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著作权侵权损害如何赔偿

司考培训品牌指南针诉新华考资 侵犯著作权一定要赔偿吗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

  1、过错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及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过错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一项原则。

  2、损害原则: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损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因此一些学者将侵权行为称为侵权损害。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已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对此,有学者认为,它可以补救具体民法法规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派。

  损害赔偿的范围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凡侵权损失,不外乎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直接损失,即指1) 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2) 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 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的规定就是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按照《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是由法院来决定,一般由审判的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来判决。数额最高是50万元,没有最低限。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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