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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干部单位食堂用餐后身亡 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分

大律师网 2018-07-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7月11日,有兴安县网友报料,称兴安县小溶江水库工作组干部季某东,在7月9日中午与同事就餐后被送往医院抢救。11日上午,季某东不幸死亡。事发后,兴安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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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有兴安县网友报料,称兴安县小溶江水库工作组干部季某东,在7月9日中午与同事就餐后被送往医院抢救。11日上午,季某东不幸死亡。事发后,兴安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大门那间为兴安县三大水库指挥部的食堂,小门那间是季某东的办公室。7月11日下午,南国早报记者来到位于兴安县湘漓镇的桂林市城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建设兴安县指挥部(当地简称为兴安县三大水库指挥部,小溶江水库是下属单位)了解情况。季某东的同事告诉记者,季某东出了点意外,不在办公室。一位负责人介绍,季某东是小溶江水库工作组办公室主任,7月9日中午,季某东和同事在单位食堂就餐。9日下午,季某东身体出现危急状况,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据了解,季某东今年50多岁,曾在兴安县市容局和民政局工作。兴安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7月9日,季某东被送往医院抢救,当天晚上,县纪委接到报告后就立即介入调查。目前调查结果还没出来。

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广西一干部单位食堂用餐后身亡 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分

  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杀人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应当注意,当行为人以剥夺特定的人的生命为目的,但其投毒的场所及药量决定其 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应以投毒罪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多大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凡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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