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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大律师网 2018-08-27    人已阅读
导读:在有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损害是很大的,在医疗侵权方面,就会对他人造成极大的损害,此时被侵权人就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2018年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侵权责任中举证是什么?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如何举证?

侵权责任中举证是什么?

2018年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2018年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018年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

  二、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

  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双方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同。由于医疗侵权案件涉及专业性极强,治疗过程本身具有极为隐秘和精细的技术要素,患者患者所掌握的只是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无法证明医疗单位存在过错。尤其是间隔时间较长的医疗隐患,由患者举证更加困难。从专家责任角度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的诊疗服务具有极高的专业性,作为专家的一方-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专家责任,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从举证能力角度看,医方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

  1、如前所述,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专家,对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较之一般患者而言,显然具有更高程度的了解和掌握,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非不能做到,而且这个难度远低于患方举证的难度。即便存在少数目前医学尚未完全掌握的疾病,只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符合现有诊疗规范,也完全可以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从专业能力来讲,医疗机构较之患方显然更具有举证能力。

  2、医疗机构为患方提供诊疗行为的全过程基本上无法全部再现,相对而言,能够最大程度上再现诊疗全过程的只有病历资料。病历资料绝大部分由医疗机构单方制作和保管,患方除依程序索取,不可能得到医疗机构主动提供的病历。病历的主要部分均由医方单独制作,即使部分病历有患者签名(主要是知情告知书),绝大多数也只在客观病历之中。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将仅给患方提供客观病历的复印,对于主观病历不予提供复印复制。患者在诉讼前始终无法得到完整病历,在此基础上要求其举证证明诊疗过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从证据保管的角度看,由医疗机构进行举证更为公平。所以综合医患双方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差距,信息占有不平等状态,举证能力的悬殊差距等因素,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是合理和便于操作的。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如何举证?

2018年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往往难以搜集到有效证据来证明医疗侵权行为的存在。这就是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备受瞩目的原因之一。

  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支持者认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也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反对者则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有效举证,将更加难以有效维权。如果联想到支持者与反对者背后的身份标签,我们应该乐于见到这种基于利益需要的表达——通过充分的表达来影响立法,实可视为最高级别的维权。

  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意义是毋庸多言的。如我们所知,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就是受害人寻求救济的实体法依据。但受害人要以侵权责任追究加害人,必须先提出证据证明加害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实则是“以证据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司法救济的基础性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一个例外,它主要考量的是主张者举证的不便,以及被要求举证者在职责上有举证的义务。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来源于2002年4月1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份迄今仍在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曾迎来患者的一片叫好,而医务界则表示担忧,比如过度医疗就被指称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物。

  应当看到,“举证责任倒置”观照的是中国医患关系的现实。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则与患者知情权的保障成正比。制度对患者的知情权保护得越好,患者的举证责任就应该越重。反之,患者的举证责任就应该越轻,而医疗方的举证责任就要相应加重。“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更不是一成不变的。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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