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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微信上诽谤人如何处理?如何处罚诽谤他人的行为?

大律师网 2018-11-14    人已阅读
导读:如今,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加上言论自由,很多人说话都变得更加随意。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经常会出现恶意辱骂,诽谤他人的现象发生。那么,在微信上诽谤人如何处理?如何处罚诽谤他人的行为?如何认定诽谤罪?

在微信上诽谤人如何处理?

2018年在微信上诽谤人如何处理?如何处罚诽谤他人的行为?

  1、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处罚诽谤他人的行为?

2018年在微信上诽谤人如何处理?如何处罚诽谤他人的行为?

  1、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即需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的案件;

  2、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4、涉嫌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何认定诽谤罪?

2018年在微信上诽谤人如何处理?如何处罚诽谤他人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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