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族,出生地xxxx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
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xx年xx月xx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注明事由,犯罪经过,具体实施细节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物证;
2、公安局出具的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他人涉嫌诈骗犯罪的资料,仍旧帮助他人毁灭、隐匿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