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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监护权纠纷怎么解决?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大律师网 2019-01-10    人已阅读
导读:我们常说的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不一样的,监护权主要是需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现实中,也经常因为监护权问题而产生纠纷。那么,监护权纠纷怎么解决?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怎么确定?变更监护权的条件是什么?

监护权纠纷怎么解决?

2019年监护权纠纷怎么解决?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1)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办?

  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 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如果一方得到监护权,另一方就不用负担孩子生活费用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子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3)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4)被监护人打伤他人或者损害财物需要赔偿应由离婚的父母共同承担吗?

  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也就是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2019年监护权纠纷怎么解决?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我国未成年子女监护法律体系,由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及地方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构成。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部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对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离婚后,父母一般均会分开生活,或者重组家庭,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这势必会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监护,怎么才能使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尽其监护职责?实践中一般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用的给付以及对子女的探望权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变更监护权的条件是什么?

2019年监护权纠纷怎么解决?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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