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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称捡狗涉嫌盗窃被拘留 盗窃罪如何进行认定的?

大律师网 2019-01-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有关“捡狗后又走失,男子涉嫌盗窃被拘,赔狗主人5万元获谅解”的内容引发社会关注。

  1月18日晚,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发布通报称,柳姓男子明知狗有主人将狗带走,已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刑事和解。

  通报介绍,2018年9月7日,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张家口经开区某建材城商户许某报警称:当日,自己的比格犬在该建材城院内丢失,价值约1.8万元人民币。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工作。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柳某新(男,29岁)在明知该比格犬系建材城内商户所有的情况下,将比格犬带走并交给其哥哥收养。犯罪嫌疑人柳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方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刑事和解。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涉嫌盗窃罪如何认定?

男子自称捡狗涉嫌盗窃被拘留 盗窃罪如何进行认定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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