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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向非法采砂的黑恶分子通风报信被查处 受贿罪如何处罚?

大律师网 2019-04-17    人已阅读
导读:4月16日安徽淮南一黑恶犯罪团伙骨干汪某常年在淮河水域非法采砂,却多次逃脱省市组织的打击活动,不是他运气好,而是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汪琳收钱后成为“内鬼”向他通风报信。记者日前从安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汪琳已因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到惩处。那么,受贿罪应该如何认定?受贿罪如何处罚?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解答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4月16日安徽淮南一黑恶犯罪团伙骨干汪某常年在淮河水域非法采砂,却多次逃脱省市组织的打击活动,不是他运气好,而是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汪琳收钱后成为“内鬼”向他通风报信。记者日前从安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汪琳已因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到惩处。

  近年来,淮河流域非法采砂行为一度猖獗,给防洪和生态安全造成威胁。其中安徽淮南的汪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常年在淮河水域淮南市潘集区段禁采区非法采砂。自2017年以来,安徽省和淮南市多次组织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但汪某均成功逃脱。

  经查,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汪琳自2017年春节开始,4次收受汪某送来的钱财共10万元,成为汪某的“内应”。2017年到2018年,汪琳先后4次向其通风报信,汪某每次接到信息后,便采取拆除采砂设备、隐蔽采砂船等方式躲避检查。

  另外,汪琳还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处罚、介绍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15.9万元。近期,汪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以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2万元。

受贿罪应该如何认定?

副局长向非法采砂的黑恶分子通风报信被查处 受贿罪如何处罚?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受贿罪如何处罚?

副局长向非法采砂的黑恶分子通风报信被查处 受贿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 《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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