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9年湖南宁乡发生中学生斗殴致1人死亡 校园聚众斗殴犯法吗?

大律师网 2019-06-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19年6月17日,湖南宁乡市第十三中学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导致一名学生死亡。案发时,参与斗殴的学生正在该校参加中考。目前,宁乡市玉潭派出所已抓获嫌疑人邱某,目前考场秩序可控。那么,校园聚众斗殴犯法吗?校园暴力与法律相对应的条文有哪些?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6月17日上午,湖南宁乡第十三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斗殴致死案。案发时,参与斗殴的学生正在该校参加中考。

  记者从当地官方人士处获悉,受害人张肖某锐和犯罪嫌疑人邱某分别系两个中学的学生。据公安机关初步核查, 6月16日,犯罪嫌疑人邱磊与受害人张肖某锐发生偶发性肢体冲突,两人此前并不相识,受害人张肖某锐打了邱某耳光。

  6月17日,邱某等多名学生与受害人张肖某锐一行几人发生冲突,邱某动刀刺向受害人张肖某锐,受害人张肖某锐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宁乡市玉潭派出所已抓获嫌疑人邱某,目前考场秩序可控。

  警情通报全文:

  2019年6月17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发生一起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学生邱某因纠纷将学生张肖某某刺伤。张肖某某立即被送往宁乡市人民医院紧急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犯罪嫌疑人邱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步侦办中,善后事情正在处理。

校园聚众斗殴犯法吗?

2019年湖南宁乡发生中学生斗殴致1人死亡 校园聚众斗殴犯法吗?

  1、学生打群架,如果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可以算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可以依法管教和拘留。

  2、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校园暴力与法律相对应的条文有哪些?

2019年湖南宁乡发生中学生斗殴致1人死亡 校园聚众斗殴犯法吗?

  1、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续执行。

  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8、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9、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0、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编辑:橙籽伢)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