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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纵火嫌犯确定系精神病 在我国精神病犯罪会不会坐牢?

大律师网 2019-07-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京都纵火嫌犯确定系精神病人。近日,日本日本京都市动画制作公司发生重大火灾,火灾导致33人死亡,35人受伤。据日本警方表示,大多数遇难者很可能是死于一氧化碳中毒,还没来得及逃跑就被困在了浓烟中。在生命最后一刻,他们该是多么无助。目前,京都纵火嫌犯确定系患有精神疾病的青叶真司。不知日本对精神病犯罪是如何判刑的。在我国精神病犯罪会不会坐牢?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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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纵火嫌犯确定系精神病人。日本京都市动画制作公司“京都动画(京阿尼)”工作室18日上午发生火灾。致33人死亡,35人受伤。纵火犯被警方当场逮捕。京都警方1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已确定纵火嫌犯为41岁的青叶真司,他因为严重烧伤目前仍在昏迷中。

  这名41岁的男子住在日本琦玉市的一所公寓,邻居谈及此人时称其“从不跟人交往,不知底细”。

  据日本NHK电视台19日报道,住在纵火犯隔壁房间的男性邻居说:“他是两、三年前搬过来的。记得去年夏天,一大清早就从他屋里传来很大的动漫音乐声,不停重播。因为噪音很大,叫了警察。但警察来了之后他也没有出屋。他从不跟人交往,我并不了解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住在纵火犯对面房间的另一名男性表示:“几天前,总是听到他敲墙。我去提醒他注意,他揪住我胸口说‘与你无关,我快没时间了’。这是我第一次和他说话。以前经常听到他放出很大的动漫游戏声音,特别吵,我报过好几次警了。”

  纵火犯揪住邻居胸口有10分多钟,嘴里重复着“我杀了你”、“我都没时间了”、“吵死了”一类的恶语。

  相关人士称,这名纵火犯以前住在茨城县。7年前(2012年),他曾经在茨城县坂东市的便利店因抢劫被捕,被判刑3年6个月。出狱后,他在专门接收服过刑人员的机构住过一段时间,之后搬到了现在这所公寓。

  这名纵火犯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有人定期上门进行访问看护。去年和今年,他因噪音问题数次和邻居起冲突,曾惊动警方。

  18日,这名41岁的男性在“京都动画”工作室一层泼洒汽油,之后使用点火器放火。警方将其逮捕时,他身上有多处烧伤。这名男性承认“使用了点火器”,还表示“(京阿尼)搞抄袭”。日媒称,纵火犯似乎对“京都动画”抱有恨意。

  日媒19日报道,警方在19日上午在火灾现场展开调查,发现在全部的遇难者中,有31人都是在2层以上被发现的,其中在3楼通向屋顶的楼梯上发现不少遇难者处于相互重叠、倒在地上的状态。警方表示,大多数遇难者遗体的情况显示,他们很有可能是死于一氧化碳中毒,还没来得及逃跑就被困在了浓烟中。

在我国精神病犯罪会不会坐牢?

京都纵火嫌犯确定系精神病 在我国精神病犯罪会不会坐牢?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罪犯是间歇性精神病,还是完全精神病。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对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了有年龄上的限制之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2)间歇性的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3)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其还有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经过鉴定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如果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的话,因为其患有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 结果导致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会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其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是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他的危害行为缺乏了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是不具有辨别是非和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所以他所造成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在主观上是没有罪过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在进行鉴定之后,应该写出鉴定的结论并且要由鉴定人签名,加盖医院公章。而且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果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其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就不需要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刑法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他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进行严加的看管和医疗,如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进行强制治疗。

  对于患有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如果他是在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的话,那么他就要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尚且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我国如何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责任?

京都纵火嫌犯确定系精神病 在我国精神病犯罪会不会坐牢?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

  基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这一特点,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时他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行为能力;而在其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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