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伤残军人。 伤残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并被部队评定残疾等级1-10级的退役军人,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生活补助,因战因公被评定1-10级、因病被评定1-6级残疾等级的享受定期补助,因病致残7-10级的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
补助标准:
一级因战:每人每年80140元;
一级因公:每人每年77610元;
一级因病:每人每年75060元。
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综合全国多地政策要求来看,“带病回乡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从中就又提出两项条件:一是回乡指的是农村籍;二是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50元。
3、烈士老年子女。 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4、参战参试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试人员,指的是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5、农村籍老义务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元x军龄。
6、“三属”。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其范围界定,在《军人抚恤条例》中有明确规范,在此不作赘述。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补助标准:
烈属:每年25440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1850元;
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0550元。
7、“三红”。 “三红”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补助标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5570元;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5570元;
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25070元。
8、在乡老复员军人。 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开始,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现居住在农村的复员军人。
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根据国家下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抚恤优待对象以及优抚对象,总共包括以下15类人群: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
1、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当然同时按规定也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就是说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创业。
2、落户: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想落户到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也是可以的,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3、补贴:退役但是还未工作等待就业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社会保险: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