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办理单身证明时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供参考:
1. 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 居民身份证原件
3. 证件照2张
4. 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5.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注意:1. 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现婚姻状况、出证事由、授权“受委托人填写声明书”,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落款:签名,签署日期。
2. 涉外委托时,委托书为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未婚证的具体用途:
1、在买房子需要贷款的时候需要买房人的单身证明。
2、在参加婚姻介绍所或者是报社举行的相亲活动时,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3、买房、出国、迁户口等,单身居民的各类活动均须有一纸“单身证明”。
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如果在外地的话就可以委托办理未婚证明就可以了。
通常上,开具未婚证明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如本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像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只限于申请人办理赴某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