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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作品转载怎么判断是否侵权?作品转载应避免哪些误区?

大律师网 2019-10-09    人已阅读
导读:我们都知道歌曲有版权,因为接触比较多,现在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歌曲都需要收费了,这也是意识提高的一种体现,其实版权跟著作权是同一个概念,作品的形式多样,著作权我们国家是有法律保护制度的,平时看到一些好的作品,想说转载过来,那么,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作品转载怎么判断是否侵权?作品转载应避免哪些误区?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了解吧,欢迎阅读。

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

2019年作品转载怎么判断是否侵权?作品转载应避免哪些误区?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转载怎么判断是否侵权?

2019年作品转载怎么判断是否侵权?作品转载应避免哪些误区?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作品转载应避免哪些误区?

2019年作品转载怎么判断是否侵权?作品转载应避免哪些误区?

  误区一: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固然不对,但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增加了著作权人的知名度,而且很多著作权人也乐于看到自己作品被传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固然有个别作者为了最快提高自己作品的知名度,希望更多人转载,然后再去维权。但这只是个例,不应成为普遍现象。除合理使用等情形外,“先授权后使用”应该成为行业准则。如果人们不遵守这一规则,作者怎么能安心创作,又怎么能给公众提供更多优质“精神食粮”?

  误区二:使用者不是故意侵权,应该得到谅解。持该观点的人经常会引用2017年的林志颖“P图”案。在该案中,林志颖辩称,涉案配图在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在网上广泛流传,并非自己修改,也非自己原发,涉案微博评论中没有让原告评价降低的评论内容。在该案中,不少网友斥责原告蹭热度,对林志颖报以同情之心,但法院认定林志颖在微博上的擅自配图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林志颖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4.5万元。笔者认为,从类似诉讼中可以看出,非故意侵权不是使用者侵权的借口。如若不是“合理使用”,就应该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误区三:使用者联系不上作品著作权人的,即便存在侵权,也情有可原。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信息基本都公开在网络上,要联系到著作权人并非难事。如若真联系不到,还可以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帮助。很多侵权事件往往是在网上发酵后,使用者才表示正在同作者沟通授权事宜,这从侧面反映了不少使用者对版权保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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