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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如何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涉外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大律师网 2019-10-14    人已阅读
导读::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走出国门的国民在国外进行就业、深造、旅游的越来越多,意味着与外国友人交友乃至缔结婚姻的也变多了,那么,如何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涉外婚姻财产怎么分割?涉外婚姻子女抚养权怎么判?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了解吧,欢迎阅读。

如何办理涉外结婚登记?

2019年如何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涉外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申办材料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当事人提供以下身份证件: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复印件)。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复印件)。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复印件)。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原件、复印件)。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原件、复印件)。

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涉外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2019年如何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涉外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涉外婚姻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2019年如何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涉外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具体地说,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不过,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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