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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百万公款买股票 挪用公款全部归还要坐牢吗?

大律师网 2019-10-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挪用百万公款买股票。近日,平果县教育局原副局长周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在右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要从2012年1月至2017年11月周某任职平果县高级中学副校长期间说起。在这期间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学生教辅费7万元用于买股票。因超过3月未还,且数额较大。涉嫌挪用公款罪需承担刑责。那么,挪用公款全部归还要坐牢吗?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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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百万公款买股票。10月11日上午,经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平果县教育局原副局长周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在右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春银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身为平果县高级中学副校长,在负责保管学校学生教辅(学习)资料费用结余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挪用学生教辅(学习)资料费结余款1,210,411.00元用于其个人证券投资(购买股票、期货交易)。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调任平果县教育局副局长后,利用职务上便利授意平果县高级中学副校长黄某(另案处理)将其保管的学生教辅(学习)资料费分别于2018年I月27日、7月19日将人民币3万元、4万元共计7万元交给周某用于证券投资(购买股票、期货交易)。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公诉人作法庭教育时强调,被告人周某辉身为国家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本应身负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却因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身陷囹圄,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教育界的声誉,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广大教师以及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应以此为戒,心存红线意识,敬畏法律法规制度,时刻以教书育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师德师风上树立好榜样。被告人周某辉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痛心和悔恨。

  因该案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右江区教育局相关领导、百色市各中小学、高校校长、教师代表等均到场旁听,人数约一百余人。

挪用公款全部归还要坐牢吗?

挪用百万公款买股票 挪用公款全部归还要坐牢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侵吞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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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既包括侵犯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直接故意。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为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不存在作假账,虚报项目。而贪污罪往往和作假账,虚报项目联系在一起。

  3、挪用公款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出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有关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使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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