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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子坠楼身亡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

大律师网 2019-11-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11月15日9时30分许,增城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荔城街某商业广场有人坠楼。经初步调查,死者潘某(女,49岁,增城人),初步排除他杀。据其亲属反映,潘某生前患有抑郁症,目前,该警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我们在影视题材中,经常会看到“跳楼轻生”的情节,剧中一般都是委派谈判专家或者心理治疗师去与轻生者劝解沟通,当然现实生活中,跳楼轻生案件的发生,发生得太过隐蔽及悄无声息,而生还者寥寥,现实中处理警情的都是我们人民警察,如果有跳楼轻生的警情发生,警察是怎么处理的呢?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下面,一起看看吧。

  【广州女子坠楼身亡】据广州增城警方今天(11月15日)下午通报:今天上午9时许,荔城街某商业广场大楼发生一起坠楼警情。经进一步调查,警方在该商业广场楼顶找到坠楼女子潘某的背包,内有死者身份证、生活用品及相关抗抑郁药品,并在平台边缘发现相关攀爬痕迹。经调阅大楼内部视频监控,死者生前活动轨迹被安装在大楼内的多处摄像头拍到,其走上楼顶翻越围栏并跳下的视频也被监控摄像记录,其间死者未与任何人接触。经法医现场勘查及检验显示,死者颈部损伤非锐器造成,系死者从37楼楼顶跳下,跌落过程中身体磕碰在4楼平台边缘,导致身首异处,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家属对死因无异议。

  警方再次呼吁,请给逝去的生命应有的尊重,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警察怎么处理跳楼自杀案件?

广州女子坠楼身亡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

  【操作规程】

  1.观察现场环境,访问知情人或围观群众,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自杀原因等情况。

  2.先期到场的民警对事件难以处置的,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请求水上、消防、医疗、供电等相关部门增援。

  3.划定现场警戒区,防止当事人的情绪受到围观群众的影响和刺激,同时为后续增援力量顺利到达现场打开通道。

  4.搜寻并利用棉被、网状物等现场物品准备救援。

  5.开展现场劝说,稳定当事人情绪;选择有经验的民警在适当位置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劝说,摸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能够帮助解决问题的人员尽快到场,帮助劝说。

  6.合理分工,开展救援;可采取部分人负责与当事人保持对话,设法吸引当事人的注意力,部分人负责靠近施救。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沟通中要耐心听其诉说,一般不要反驳当事人的观点,以取得其信任,便于开展劝解工作。

  2.当事人对民警的劝说不予理睬的,要耐心沟通,不可操之过急,不可轻易放弃。

  3.相关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可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进行沟通劝说。

  4.当事人情绪未得到缓解的,救援工作须在相关保障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以提高安全性。

  5.接近途中被当事人发现并不让靠近的,可视情后退,再作打算;行动前要做好充分估计,要充分考虑到施救对象和施救人员的安全。

  6.对身处高位的当事人,一般不宜实施强行救援,应在做好安全防护准备的基础上,立足于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说,促使其放弃自杀的念头。

  7.施救人员应选择当事人不易发现的角度接近,力求出其不意、一举成功。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 告。《公安派出所执法( 执勤工作规范》第 48 条)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

广州女子坠楼身亡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

  【操作规程】

  1.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赶赴现场。

  2.一般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

  3.设置警戒线并疏散人群。

  4.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5.根据案件需要,对勘验现场进行录像。

  6.勘查人、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事项】

  1.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

  2.遇到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依据二: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03条)

  依据三: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依据四: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依据五: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06条)

  依据六: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

  依据七:

  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

  依据八:

  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

  依据九: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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