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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灌肠死亡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大律师网 2020-01-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婴儿灌肠死亡】近日,对于家住江西的李先生来讲是伤心的日子。因为自己年仅7个月大的儿子被黑医灌肠致死。据悉,李先生儿子因为咳嗽吃了几剂膏药没见好转。于是,医生为这个7个月大的婴儿灌肠,第二天,李先生儿子就身亡。后来李先生才发现这个给儿子灌肠的护士根本没有资格证书。目前,当地警方及卫健委已经介入调查。那么,无证行医致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怎么赔偿?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婴儿灌肠死亡】1月13日,江西李先生七个月大的儿子咳嗽,被带到家附近的和顺堂中医门诊部医治。开了几剂膏药没见好转,1月14日,医生进行了两次灌肠治疗,孩子哭得很厉害。次日,孩子突然身亡了。李先生说,当时给孩子治疗的医生徐鸿煊,从业资格证上的名字却是“徐小红”。经查验还发现,当天给孩子灌肠的女护士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质。李先生还质疑,七个月大的婴儿是否适合做灌肠治疗。

  目前,当地警方及卫健委已经介入调查。

无证行医致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婴儿灌肠死亡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14条规则:“医生经注册后,能够在医疗、防止、保健机构依照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规模,从事相应的医疗、防止、保健业务。未经医生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生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则:“未获得医生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形成就诊人逝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则:“不合法行医,形成患者人身危害,不归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有关补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法行医既能够发生在无业人员、个别诊所中,也能够发生在国有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中。其典型特征是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无医生资历证书以及无医生执业证书,或许已获得医生资历证书及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规模,从事相应的医疗、防止、保健业务。不合法行医形成危害的,不归于医疗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追查职责人或许职责单位的民事补偿职责。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婴儿灌肠死亡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最高院的相关解释规定,无证行医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无证行医者进行相关医疗费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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