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型肺炎感染人数已经超过非典,对于隔离病人的工资待遇有以下条文:《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受疫情影响的返工迟延可归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均无过错,属于可归责于双方之外的额外风险。对于这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当事人无法按照原定方案履行合同,因而必须作出某些调整。
因此,返工迟延期间的工资发放,双方亦可秉持公平、合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协商处理,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待岗。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鉴于本次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经被列为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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