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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投案与自首区别是什么?投案自首如何量刑?

大律师网 2020-02-29    人已阅读
导读: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但你知道吗投案可不一定是自首哦?是不是很奇怪,下面就让大律师网的小编来仔细的为大家讲解一下投案与自首区别,投案自首的情况和如何量刑吧。

投案与自首区别

2020年投案与自首区别是什么?投案自首如何量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来说,以这个定义为标准来界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如何理解“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2020年投案与自首区别是什么?投案自首如何量刑?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主动投案包括哪些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投案自首如何量刑

2020年投案与自首区别是什么?投案自首如何量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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