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 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与作用外,还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凭证 ,与普通发票相比,它有以下区别:
(一)使用范围不同
专用发票一般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通发票 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二) 票面反映内容不同
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
(三) 联次不同
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
(四) 反映的价格不同
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开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计算增值税都是一样的,但开专用发票,购货方符合抵扣条件的(比如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认证抵扣,购买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货物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开普通发票,除农产品发票、运输发票、小规模购买税控机外,购货方都不能抵扣。
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步骤:报案——挂失——处罚
备注:
1. 不需要登报声明
2. 挂失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 记账
销售方丢失记账联—— 挂失——发票联复印件记账
购货方丢失发票联 —— 挂失——记账联复印件记账(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4.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步骤:报案——挂失——处罚——开具证明单
备注:
1. 不需要登报声明
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上述条款没有要求发票丢失什么时限内“登报声明作废”,所以实务中,税务机关执行过程中也不好处理,也就是说,按照中央、国务院关“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丢失发票还没有来得及登报声明作废的,都可以不登报了(仅个人理解)。
——关注发票丢失不需要登报声明,不需要关注发票开具时间,可能2018年开具的发票,2019年8月份丢失,也不需要登报声明
2. 挂失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 挂失后的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4. 丢失记账联
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1.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影响纳税信用级别
如果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会被扣减一定的分数。
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3分/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