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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送烟酒给领导算不算贿赂?收受烟酒算贿赂的情形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0-03-30    人已阅读
导读:“烟茶酒”基本是作为逢年过节送礼的标配,日常生活中作为人情往来经常收送烟酒也是比较常见,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送烟酒算不算贿赂”的相关内容,那么,送烟酒给领导算不算贿赂?收受烟酒算贿赂的情形有哪些?最新法律规定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 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送烟酒给领导算不算贿赂?

2020年送烟酒给领导算不算贿赂?收受烟酒算贿赂的情形有哪些?

  严格来说,法律意义上,只要收受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并且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当是受贿,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收受烟酒的行为没有认定为受贿罪,因为烟酒都被消耗了,原物不存在了,已经消耗掉的烟酒,无法确定烟酒的真假,也难以对其价值进行鉴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能认定该领导受贿。

  受贿行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收受财物数额没有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收受财物数额在几百元的,收受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交待自己的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种是收受财物数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收受数额达到30000元以上或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可以刑事立案。

  刑事立案标准问题:《刑法(九)》出台前,受贿5000元以上的可以刑事立案,《刑法(九)》施行后,立案标准提高到30000元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在10000元以上可以立案。

收受烟酒算贿赂的情形有哪些?

2020年送烟酒给领导算不算贿赂?收受烟酒算贿赂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收受烟酒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案例不在少数,大多是以下几种情形:

  1.在行为人家中搜查到烟酒实物的。对这些实物进行价值鉴定可得出具体金额,行为人收受这些烟酒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认定为受贿罪。

  2.收受“烟酒票”等购物卡实施贿赂犯罪的。请托人与烟酒店事先联系好,由烟酒店开出“烟酒票”,请托人送给行为人后,行为人拿着“烟酒票”,既可以换烟换酒,也可以换钱。在这种情况下,烟酒票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属于经济的对价、财产性利益,对于收受“烟票”的行为,当然是受贿罪。

  3.将收受的高价烟酒出卖变现的。有些行为人收到价值较高的烟酒后,自己舍不得喝,舍不得抽,积攒到一定数量后拿到烟酒店换取现金,这种用烟酒换来的金钱,也属于受贿所得。

  以上情形,法院可依据烟酒实物、烟酒票卡、出卖变现的金额等证据直接认定行为人受贿的案件事实。

  然而,由于烟酒属于消耗品,当司法机关进行搜查时,可能烟已经抽完,酒也喝光了。被消耗完的烟酒,无法确定其真假,也难以鉴定其价值,此时如何认定该部分事实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了。

  原物已消耗的情形下,对收受“烟酒”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法院一般也能根据行贿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经手人证言以及银行转账凭证、发票、产品质量保证书、专柜验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认定“烟酒”的价值。

  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收受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当是受贿,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一些收受烟酒但没有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情形。

  1. 烟酒属于交际礼仪产品,收受烟酒无受贿的故意。

  2. 烟酒”的认定仅有行贿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可见,当仅有行贿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时,烟酒的价值难以证实,受贿数额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法院一般对该部分受贿事实不予认定。

最新法律规定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0年送烟酒给领导算不算贿赂?收受烟酒算贿赂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对于受贿罪,是按照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处罚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就是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数额较大”“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不同的数额与不同的情节对应着不同的刑罚,这些数额与情节同样也影响着受贿罪的量刑。那么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此做了具体解释。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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