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重庆妨害公务有什么后果?妨害公务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大律师网 2020-04-15    人已阅读
导读: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那么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妨害公务有什么后果?妨害公务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下面由大律师网重庆妨害公务罪无罪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重庆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重庆妨害公务有什么后果?妨害公务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重庆妨害公务有什么后果?

重庆妨害公务有什么后果?妨害公务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重庆妨害公务有什么后果?妨害公务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妨害公务罪成功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上海妨害公务罪辩护律师)

  一、被告人应该属于自首

  1、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仍滞留现场

  2、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停留在作案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A、无论是自己报警还是他人报警,目的都是让公安机关知晓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嫌疑人如明知他人已报警,自己则无报警必要。

  B、明知警方会马上赶到作案现场,而停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属于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只是投案地点比较特殊。不能因投案地点不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而漠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动机。

  C、符合自首情节量刑的法理依据: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罪犯能认罪伏法。

  D、我们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被告人在作案后,面对的只有一名受害者,只要他想逃跑,是有可能的。但是,他没有逃跑,并且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和目击者的情况,可以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有人会报案。在行为人明知他人会报案的情况下,仍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应当视为他对别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同自己报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究其实质,仍然体现了主动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的意思表示,符合自首的本质。同时,对于自首、立功等量刑要素作出宽泛的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是刑法的谦抑性在刑罚处罚上的具体表现,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能够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并与刑法关于自首的基本规定不相抵触,都可认定为自首。所以,被告人在具有逃跑可能时,滞留现场等待抓捕,应当视为自首。

  二、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1、 被告人自幼性格忠厚,依靠自己的努力先后在国家地震局、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工作,一贯表现良好。并且被告人无前科,属初犯、偶犯。

  2、 案件的诱因是过量饮酒、直接起因是被告人欲强行参观世博会西班牙馆、深层次的原因是被告法制观念淡薄。被告当天在立院宛馆喝了两扎啤酒、在德国馆喝了四扎啤酒(合计约相当于六瓶啤酒),虽然刑法规定醉酒同样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酒后控制能力减弱是影响该事件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被告于6月1日晚参观世博会,当时欲参观一天,第二天即返回北京,发生这件事情的直接原因即是被告非常想在当天参观西班牙馆,这在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是由于被告法制观念淡薄,一时冲动才发生这件事情,这不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而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

  3、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从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审判,供述都非常稳定,认罪态度比较好。

  4、 本案危害后果不大,当时西班牙已经闭馆,并且事发地点也并非交通要道,该案基本没有影响世博会的秩序;当时围观人数少,据被告称,仅有三十余人;并且被告人很快被控制。综上,本案危害后果不大。

  5、 被害人情节轻微,被害人胸部被击三拳,腹部被膝盖顶一下,并且据司法鉴定意见称“胸部轻度淤青”,损害后果轻微。被告人未对被害人造成其他身体损害。

  6、 本案虽然发生在世博园区内,但本质上仅是一宗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

  三、 被告人能积极弥补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1、 被告人家属愿意协助被告人尽量赔偿被害人损失。

  2、 受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积极联系被害人转达被告人的歉疚之情,被害人明确表示,只要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杜绝类似行为,被害人就能对此表示谅解。

  3、 需要提醒的是被告人家庭非常困难,被告人家属通过多方筹措才取得这些钱,非常不易,在此也希望贵院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比较困难,身患疾病

  被告人无稳定的工作及生活来源,并且其做过半月板切除一半膝盖(里面目前仍有钢板),颈椎也做过手术、半身麻痹,需要进一步照料。

  五、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 量刑建议

  1、 法定刑:被告人的刑期幅度法律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法定情节: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后迅速到案,节省了司法机关的精力。

  3、 酌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初犯、偶犯、适用简易程序。

  4、 本案被告人犯罪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从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节;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比较容易改造;犯罪人有可能构成自首、悔罪比较明显,交待罪行属实。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4条、16条、17条、18条、19条、23条之规定,恳请贵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适用缓刑。

  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简易程序、可能构成自首、尽力赔偿被害人的具体情况,从轻对****的处罚,对其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适用缓刑。辩护人恳请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重庆妨害公务罪无罪律师为您解答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阅读全文

本文内容已加载完,预计阅读时间过长

若问题相似且紧急,试试在线直接问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