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未遂,警方会批评教育或者处于较轻的处罚。嫖娼未遂属于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将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教育其守法。
嫖娼未遂最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不拘留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什么是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如下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批复强调了发生性关系的男女的“不特定” 性,且未限于男性给付金钱、财物,女性出卖肉体。、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