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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彩礼是多少?2020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大律师网 2020-04-17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是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在婚俗嫁娶方面民间都有“嫁妆”、“彩礼”的习惯,男方下聘,女方纳彩是从古自今都在延续的习俗,法律并无禁止彩礼,但不提倡过高的彩礼。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彩礼”的相关内容,那么,婚姻法规定彩礼是多少?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支持返还彩礼情形有哪些?彩礼返还比例怎么算?下面,一起来阅读了解。

婚姻法规定彩礼是多少?

婚姻法规定彩礼是多少?2020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彩礼钱,国家没有做明文规定,因为这个只是民间习俗而已,但是国家不提倡过高的彩礼,部分地区有推行相应的彩礼“指导标准”。

  过往曾经被网友热议涉及彩礼金额的是河南开封市兰考县发布的《惠安街道办红白喜事操办标准》

  一、订婚彩礼:不超过两万元,索要彩礼过多者,交公安机关调查,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

  当然这样的规定违背了《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街道办不是立法机关没有权力,这种标准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江西省贵溪市综治办将贵溪市法院拟定的《关于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树立文明新风的村规民约》印发全市贯彻执行。

  根据江西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状况,提倡适当的彩礼钱,最好限定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内(按2017年标准计算约10万元),从源头上避免因彩礼所引起的纠纷。

  2016年12月27日,台前县下发《台前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建设“德美台前”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台前县农村红白事标准参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对红白事的彩礼、酒席等标准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倡喜事新办,提倡简化婚前程序,简约订婚、结婚形式。要求进行彩礼控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提倡“不要房、不要车,自己家业自己创”的自强创业观,摒弃因婚借贷、婚后还账尤其是让老人背账还账陋习。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喜宴酒席控制在10桌以内,车辆总数控制在6辆以内。文件强调,《指导意见》的规定为当前最高标准,各地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照此标准执行。

  部分地区制定推行的彩礼“指导标准”只是指导性文件,并没有强制性,当然,如果把这些标准纳入村规民约,经过了相应的程序、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和通过,便可以发生效力。

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规定彩礼是多少?2020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夫妻有约定的为共同财产的,那要从其约定。

支持返还彩礼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规定彩礼是多少?2020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彩礼返还比例怎么算?

婚姻法规定彩礼是多少?2020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尺度如何掌握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区分男方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彩礼与婚姻有关,其返还与一般财物返还有所不同。收受彩礼后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然应予返还。至于具体返还的数额则应区分未婚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如果未婚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则应依据《解释二》第10条,可以主张全部返还;(2)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根据《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应返还彩礼的有两种情形:(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为法律所认可并保护。进而,男方给付彩礼所追求的结婚目的也已经实现。因此,原则上,男女双方结婚后,不存在退还彩礼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只有婚姻之名,并无婚姻之实的情形。显然,这也不是男方给付彩礼所期望见到的结果。故《解释二》第10条将其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问题是可返还彩礼的数额如何确定。由于现实中,相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二》第10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实践中,对“生活困难”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解释二》规定的“生活困难”是一种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相对困难的,即使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也应当返还彩礼。如果以绝对困难作为判断标准,容易造成对给付方的不公,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我们认为,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方已经不再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解释二》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收受人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体现的是法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参照《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法立法原意上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目前城镇居民可考虑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相应地,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此外,在依据《解释二》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标准时,还可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具体而言:

  (1)在男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男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

  1)如男方有(例如女方隐瞒不宜结婚疾病),可考虑全额返还;

  2)如男方无,适当减少。

  (2)在女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女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

  1)如女方有(例如男方有出轨行为),可考虑适当减少或不退还;

  2)如女方无,可考虑全额返还。

  (3)双方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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