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对计件工资做了概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37条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所以,即使是计件工资制,仍然存在加班工资。但是支付是有原则的。
(1)劳动者在规定劳动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因此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
(2)劳动者在规定劳动时间内超额完成了任务,但超额任务没有通过加班完成,不计发加班工资,可以计算超额奖金;
(3)劳动者在规定劳动时间内完成了定额任务,但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没有底薪并不意味着违法,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工资有很多计算方式,不管哪一种,首先要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可具体查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公司都应当保证其每月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工资是根据职工完成的劳动数量和按事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算和支付的工资。计件单价,一般应以工作等级、定额水平和相应的标准工资进行计算。如果用人单位合理规定计件单价,解决好劳动定额问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其行为是合法的。
反例,销售岗位,跟职工约定‘无底薪+高提成’的计酬方式,没有业绩就没有收入,这种约定就可能涉嫌违法。只要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无论销售业绩如何,企业都应当保证其每月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